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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公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案

信息来源:hunningtu.biz   时间: 2019-03-24  浏览次数:2728

案情介绍

B混凝土有限公司在D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中被发现该公司预拌混凝土生产记录中水泥用量与该公司设计配合比检测报告中水泥用量不符,且超出GB/T14902规定[请贵局核实该文件是否现行有效。]的混凝土原材料累计计量允许偏差±1%,D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这一情况在2017年9月6日予以立案对其开展调查。经调查,B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往中体奥林匹克花园的C15的预拌混凝土实际水泥用量为105kg kg/m³,该公司执行配合比设计检测报告(HTPB20160479)中水泥用量为155kg/m;该公司销往C县球类健身房的C30的预拌混凝土实际水泥用量为205kg kg/m³,该公司执行配合比设计检测报告(HTPB20160482)中水泥用量为235kg/m³;C15中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水泥用量为105kg,偏差为:水泥量-设计配合比水泥用量/设计配合比水泥量=105-155/155=-32% ;C30中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水泥用量为205kg,偏差为:水泥量-设计配合比水泥用量/设计配合比水泥量=205-235/235=-12.7%;偏差均超出国家标准GB/T14902-2012规定的±1%。D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给予其处罚,并于2017年11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11月1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分析

B混凝土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且调查结果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不影响强度,企业请求罚款从轻。D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细则,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并作出罚款4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办案启示:

纵观本案,有以下二点值得研究和探讨。

1.执法人员要对执法对象有相对专业的认知。在本案中,B公司执行配合比设计检测报告:HTPB20160482号报告中水泥用量为235kg/m³;C15中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水泥用量为105kg,偏差为:水泥量-设计配合比水泥用量/设计配合比水泥量=105-155/155=-32% ;C30偏差均超出国家标准GB/T14902-2012规定的±1%。这需要执法人员有相对专业的认知。

2.调查取证工作确凿到位

本案中,D区市场监管局证据确凿,有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以及B公司提供的M号和HTPB20160479号砼配合比设计检测报告、B公司发货单,证明B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正因为前期取证工作比较细致到位,从而使案件得以顺利开展。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混凝土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