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发布2023年1号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端罚字〔2023〕1号
肇庆广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570177625Q
法定代表人:孙继海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大洲村向东股份合作经济社(大洲果场)山坡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1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堆料露天存放,地面未硬底化,未采取有效抑制扬尘措施,涉嫌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13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22年10月24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你公司堆料露天存放,地面未硬底化,未采取有效抑制扬尘措施的情况;
2.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端违改字〔2022〕5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4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同类违法行为属首次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拟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