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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罚款四万元

信息来源:hunningtu.biz   时间: 2024-07-07  浏览次数:38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被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人民币四万元的罚款。

据公告内容,2024年06月17日,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在对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上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的规定,对此,应急管理局决定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四万元整的罚款。

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MA1BF7X93W
法定代表人唐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萨区)应急罚〔2024〕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以上3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5
处罚有效期2027-07-05
公示截止期2027-07-05
处罚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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